以灵活政策激活灵活就业权益保障“一池春水”【一种说法】

发布时间:2024-04-19 14:37:24 来源: sp20240419

  万周

  “现在送外卖,也能缴存公积金了。”日前,福州市美团外卖骑手郭庆辉在福州市政务服务中心开通了公积金账户。缴存基数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1960元计,郭庆辉选择了10%的缴存比例,每月缴196元。近几个月,在福州,像郭庆辉这样选择自主缴纳公积金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不在少数。(12月25日《工人日报》)

  福州的灵活就业人员能够缴存住房公积金,得益于今年9月《福州市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的施行。该《办法》规定,当地年满16周岁,未达法定退休年龄,已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经营者及其雇工、新就业形态人员等均可缴存住房公积金。这种不拘泥于原有住房公积金缴存条件的灵活政策,让当地灵活就业劳动者从此享受到了公积金待遇,具有积极的探索和示范价值。

  住房公积金是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和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对等缴存的长期住房储蓄。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不仅为职工较快、较好地解决住房问题提供了保障,而且随着功能的不断叠加,住房公积金制度已成为劳动权益保障必不可少的重要内容。也正因此,不少劳动者都把缴存公积金作为权益保障的基本追求。

  然而,由于现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将缴存范围限于在单位工作的在职职工,众多网约车司机、外卖骑手、快递员、家政服务人员等灵活就业人员,因工作单位不固定而难以享受到公积金制度的政策红利。如此将灵活就业人员排除在公积金门外,不但导致该类群体的合法权益受损,也让公积金的普惠性打了折扣。如何让公积金惠顾灵活就业人员,已成为一道亟待解答的劳动权益保障现实命题。

  在完善公积金制度尚待时日的情形下,切实解决灵活就业人员关心的公积金缴存问题,不应被动坐等制度完善,而需要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与时俱进地先行蹚路。福州市为此出台灵活缴存公积金的政策,在个人存缴基数、缴存比例和退出机制方面,有针对性地推出一系列既满足灵活就业人员基本需求,又不加重负担的细化举措,有效激发了该类群体缴存公积金的积极性,是确保灵活就业人员享受公积金政策红利的生动实践,值得肯定。

  更重要的是,这种契合公平正义逻辑的灵活政策,找准了灵活就业人员公平享有经济社会发展成果的切入点,激活了灵活就业人员权益保障的“一池春水”,当能在更高层面上加速推进灵活就业人员权益保障制度重塑。从这种意义上说,灵活缴存公积金政策虽然不是特别重大的制度创新,但蕴藏着灵活就业人员劳动权益保障的活力之源,值得更多地方和领域借鉴推广。

  保障灵活就业人员的劳动权益,关乎民生福祉,关乎社会公平正义,是建设法治社会的题中应有之义。当前,我国灵活就业人员已达2亿规模,重塑该类群体包括公积金缴存在内的劳动权益制度体系已迫在眉睫。各地应突破知易行难的治理瓶颈,以灵活缴存公积金政策的做法为借鉴,用更多灵活政策激活灵活就业人员劳动权益保障的探索和改革实践,让该类群体有尊严享有经济社会发展的成果。(来源:北京青年报) 【编辑:叶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