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可以起诉业主委员会吗?法院回复

发布时间:2024-04-16 19:10:58 来源: sp20240416

  认为小区业委会相关决议不符程序,起诉被驳回

  业主可以起诉业主委员会吗?

  因感觉所居住小区的业主委员会的相关决议不符合程序,无锡市民严先生起诉要求法院判决撤销相关决议,但被法院驳回,这是什么情况?

  2021年3月1日,严先生所在小区的业主大会换届工作筹备组发出了一份《关于小区业主大会会议决定的公告》,载明该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大会会议于2021年3月1日,在该小区以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举行,会议就筹备组草拟的《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及选举业主委员会等事项进行了表决,并作出了一系列决议。

  但作为小区业主之一的严先生认为,此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召开从实体上和程序上人员回避表决内容、投票表决等各个方面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违反了《民法典》第278条规定的“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以及表决规则”等内容,故于2022年8月向无锡市滨湖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撤销该业主大会通过的相关决议。

  经调查,该小区业委会于2021年3月1日成立,并报住建局备案。2022年1月,小区业委会11名正式委员,有9人提出了辞职,3名候补委员中也有1人提出辞职。

  综合相关情况,法院认为严先生作为对小区业主大会的起诉当事人不适格,最终依法驳回起诉。

  针对此判决,案件承办法官进行了解读。法官表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在我国民事法律体系中既非自然人,也非法人,应属于非法人的其他组织。且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本身不需要工商部门进行登记,仅需到主管部门进行备案,不符合法人的构成要件。

  其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不属于特别法人。《民法典》对特别法人的种类采取列举式予以明确规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并不在列举范围之内。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业主大会本身是不具有行为能力,需要以业主委员会来实施业主大会的决议。业委会按照管理规约及业主大会的决定,代表全体业主对内决定建筑区划内的日常事务,对外代理业主从事必要的活动。

  而在严先生起诉案件中,小区业委会11名正式委员,有9人提出了辞职,3名候补委员中也有1人辞职。根据《无锡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活动指导规则》第七十二条规定:业主委员会出现下列情形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重选(二)业主委员会因辞职、终止资格等原因,候补递补后人数不足规定总数1/2。所以,该小区业委会已经不能履职,无法作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进行应诉。因此,最终驳回了起诉。

  法官表示,业主大会是否具有行为能力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

  当下,业主大会的治理模式是“委托代理”模式,即业主通过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委员会负责业主大会的日常工作,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司法实践中,若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名下的财产不足以支付债务时,会终止本次执行,从未发生过执行业主财产的情形。换言之,司法实践中在业主大会责任承担时,已经认定业主大会为法人,而不是非法人组织,即业主个人的财产与业主大会的财产是分离的,业主个人不直接承担业主大会的债务。

  而此种结构模式也与公司法人类似,即业主的法律地位类似股东,业主无需以个人财产对公司承担无限责任;业主大会类似股东(大)会,为决策机构,向执行机构进行授权;而业主委员会类似于经理,是业主大会在组织内的执行机构。所以缺少执行机构的业主大会,此时不具有行为能力,无法进行诉讼。执意继续进行诉讼,也将造成诉讼双方的实质不平等,造成对业主大会和全体业主的诉讼权利间接受损。

  另一方面,业委会的选举是一个时间较长、充满未知数的过程,是否能选举出业委会犹未可知,法院中止诉讼等待业委会选举产生也不是一个合适的解决方案,所以选择驳回起诉的方式终结诉讼。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张建波 来源:扬子晚报) 【编辑:叶攀】